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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公(东)行罚决字[2017]128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7年3月29日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2月24日以来,位于余杭区东湖街道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雇佣他人务工,但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的相关信息,于2017年3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31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东湖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张妙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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