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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市希普特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59****015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977号
    案号 (2019)苏1181执32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7
    发布日期 2019-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希普特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瑞粒工程塑料厂价款5098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常州市瑞粒工程塑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9元,由被告丹阳市希普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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