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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虞公(崧)行罚决字[2021]026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东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在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方面存在治安隐患,未按规定开展以防盗抢、防丢失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并形成记录,未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无开展演练记录,且存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与需专门存放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存储在同一场所及未落实双锁制度的情况,后于2021年8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东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七日内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崧厦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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