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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农(动监)罚〔202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从省外调入动物未向公路检查站报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经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按照申报备案的入省路线进入本省,并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依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4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结合《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2
    决定机关 浙江省临海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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