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环临罚字[2020]1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临海市食品有限公司杜桥分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
行政处罚内容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临罚字〔2020〕112号当事人:临海市食品有限公司杜桥分公司,负责人:吴章标,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镇上洋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602763。本局根据2020年9月24日、9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于2020年9月30日对当事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9月24日,我局接中央生态环保督查信访交办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从事生猪屠宰,检查当日正在作业,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对厂界恶臭、锅炉废气处理设施出口进行采样,《监测报告》(临环监(2020)气字第033号)显示:东厂界、南厂界、西厂界、北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超出D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检测报告》(TZJX[2020]HJGD22/0011)显示:废气处理设施出口颗粒物浓度超标。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由负责人吴章标提供给本局执法人员。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吴章标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该证据由负责人吴章标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其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人以及调查询问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图》各2份共5页、现场照片8张共4页。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4日、9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明当事人从事生猪屠宰,检查当日未在屠宰,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对厂界恶臭、锅炉废气处理设施出口进行采样的事实;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所制作。证明当事人从事生猪屠宰,检查当日未在屠宰,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对厂界恶臭、锅炉废气处理设施出口进行采样,吴章标对超标数据确认的事实;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责改字[2020]5-2027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证明本局已于2020年9月29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的事实;六、《监测报告》(临环监(2020)气字第033号)显示:东厂界、南厂界、西厂界、北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超出DB14554-1993《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06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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