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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德公(钟)行罚决字[2020]022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26日下午,违法行为单位德清县鑫溢酒业有限公司向某某化工仪器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购买2瓶易制爆危险化学品1,2-乙二胺(每瓶500ML)用于企业生产,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1,2-乙二胺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于2020年11月0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违法行为单位德清县鑫溢酒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备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情况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0
    决定机关 德清县公安局钟管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沈美利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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