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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省宏海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354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211民初931号
    案号 (2019)湘0211执18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8
    发布日期 2019-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莉萍一致确认截止到2018年6月14日,被告石莉萍尚欠原告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合同号为:农信保借字2017第3-1号)借款本金78万元、利息(含罚息)8.2万元(利息含罚息计算至2018年3月23日止,之后部分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对于前述款项,被告石莉萍、文贻宣自愿共同在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本金2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3万元、2019年1月30日前偿还本金3万元、2019年2月28日前偿还本金2万元、2019年3月30日前偿还本金3万元、2019年4月30日前偿还本金3万元、2019年5月30日前偿还本金3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4万元、2019年7月30日前偿还本金5万元、2019年8月30日偿还本金10万元、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本金10万元、2019年10月30日前偿还本金10万元、2019年11月30日前偿还本金15万元、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所产生的全部利息; 二、被告文贻宣、湖南省宏海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约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如被告石莉萍、文贻宣未按时足额履行协议第一项的任意一期债务,则被告未到期债务全部提前到期,原告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拖欠的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湖南省宏海工贸有限公司、文贻宣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清偿责任; 四、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20元,减半收取6310元,由被告石莉萍、文贻宣、湖南省宏海工贸有限公司自愿共同承担。(因该款已由原告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垫付,由被告莉萍、文贻宣、湖南省宏海工贸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不再到法院另行换取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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