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8477****274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84民初1584号
    案号 (2021)粤0784执6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4-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锦英返还代偿款5242106.59元及利息(利息以5242106.5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徐锦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247.38元(已由原告徐锦英预交),由被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徐锦英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247.3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4247.38元。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