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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8477****274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784民初2655号,(2020)粤07民终1624号
    案号 (2020)粤0784执18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09-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判决如下: 一、原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廖少露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333.3元。 二、原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廖少露2018年12月份工资2441元。 三、原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廖少露经济补偿金32721.8元。 二审判决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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