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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8477****274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784民初2717号
    案号 (2020)粤0784执10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06-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620203600714】。一、被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小明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利息为60000元;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雷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四、本案受理费6733元(已由原告雷小明预交),由原告负担41元,被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692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69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应向本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6692元。五、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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