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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8477****274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784民初2486号、(2019)粤07民终3733号
    案号 (2020)粤0784执4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4
    发布日期 2020-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621204600071】。一审判决如下:一、原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彭朝佑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333.30元。 二、原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彭朝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6222.83元。 三、驳回原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为5元(已由原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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