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众鑫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176****634L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9567号 |
| 案号 | (2020)苏1181执262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菱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截至2019年5月21日尚欠的借款本金1090万元、利息290747.98元,合计11190747.98元,并承担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和罚息;二、被告江苏菱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律师代理费7万元;三、被告江苏众鑫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菱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4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丹阳市华东消声器厂对被告江苏菱威汽车配件9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4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蒋志金、姚红琴对被告江苏菱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682元,由被告江苏菱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江苏众鑫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丹阳市华东消声器厂、蒋志金、姚红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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