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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众鑫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6****634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3079号
    案号 (2019)苏1181执59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1-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众鑫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丹昇中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0000元、利息2417820.67元,合计29417820.67元,并按年利率8.26575%计算承担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151元,由被告江苏众鑫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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