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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00056****31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002民初1158号
    案号 (2020)皖1002执3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3
    发布日期 2020-07-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与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日签订的《兴乐集团黄山电缆产业园项目入园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出让方式及价格、土地款支付方式、供地时间条款除外);二、被告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23211059.75元;三、被告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赔偿50%的资金占用费损失(资金占用费损失的计算方式:以23211059.75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39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3952元,由原告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负担11025元,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元,被告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负担1828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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