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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梧环罚字〔2019〕1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并对照《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4的“报告书一般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程度和情节认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措施行为处以罚款6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26
    决定机关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