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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国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费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6088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12民初3274号
    案号 (2017)京0112执4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9
    发布日期 2017-02-2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国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华能达电气有限公司加工款十一万四千四百三十四元及利息损失(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二、被告北京国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华能达电气有限公司损失六万二千八百四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北京华能达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三十元,由被告北京国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北京国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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