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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陕煤安监七罚〔2022〕22002—22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五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5.5.1.5;《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5.1.7、《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五十九条第六项、GBT10596-2011埋刮板输送机第5.2.5.5条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三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
    行政处罚内容 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10
    决定机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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