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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松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80068****4362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赣0802执6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4
    发布日期 2017-07-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李明泉、肖晓玉借款124万元、利息22.6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以124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计息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94元,由被告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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