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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松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9964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829民初1365号
    案号 (2017)赣0829执2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3
    发布日期 2017-04-2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曾卫兰、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周华平借款人民币1501100元及利息4280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30元,由原告周华平负担448元,被告曾卫兰、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9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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