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00DRF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111民初1188号 |
案号 | (2021)京0111执15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6-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北京天洋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809 375.02元并给付利息(以199 196.43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3 536.6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46 641.9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天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 562元,由北京天洋基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申请费4871元,由北京天洋基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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