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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忠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338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民初字第1690号
    案号 (2017)赣0103执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5
    发布日期 2017-01-1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叶罕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借款本金374838.49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6月12日利息为7353.51元及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 被告叶罕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发生的律师费6000元; 被告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030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150元,由被告叶罕嗣、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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