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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忠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338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湾梅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105执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3
    发布日期 2016-04-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南昌市湾里区东源沙石建材经营部工程款410834.72元。二、驳回原告南昌市湾里区东源沙石建材经营部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58元,保全费3420元,合计12878元,由被告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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