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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赣州万鑫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聪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18076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702民初4753号
    案号 (2017)赣0702执16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5
    发布日期 2017-09-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由被告郑聪建、杨素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钟建华支付借款本金130万元; 由被告郑聪建、杨素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钟建华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7月1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由被告赣州万鑫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江西建萍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萍(赣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赣州万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郑聪建、杨素萍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00元,由被告郑聪建、杨素萍、赣州万鑫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江西建萍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萍(赣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赣州万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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