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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鲁祖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47883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0)北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4)北执字第000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6-23
    发布日期 2014-1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北海市慧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公司、彭信毅三方共同确认: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湖高法民二终字第10号判决书,截止2010年3月22日止,原告北海市慧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房范围是:本金1490万元、利息496.6万元(最终以法院计算的结果为准)、诉讼费32.3353万元、律师费49万元,合计2067.9353万元。二、本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被告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北海市慧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北海市慧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被执行扣划的人民币314.4万元。三、对原告北海市慧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范围1753.5353万元,被告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应在原告北海市慧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财产后的五日内,在已被执行的财产价值范围向北海市慧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四、被告彭信毅对本调解书第二、三项约定的被告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果今后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免除原告北海市慧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司门口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连带担保责任,则原告应将两被告基于本调解书已经偿付的各项费用,在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司门口支行执行回转或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司门口支行退回后,相应地退回给两被告。六、两被告如不能按照本调解书约定的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将未能偿还的债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并有权依据本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七、本案诉讼费用139506元,依法减半收取69753元;法院专递费200元,合计69953元,由被告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还款给原告时,一并将69953元付给原告)。其余69753元由本院直接退回给原告北海市慧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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