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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闵第21201822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人民币11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14
    决定机关 闵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安云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