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闵第212018226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人民币11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8-14 |
决定机关 | 闵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安云生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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