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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隋婧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2289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巩民初字第4965号
    案号 (2016)豫0181执11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4
    发布日期 2016-05-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运超与被告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签订的《资金使用协议》; 二、被告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运超借款本金一千万元,及该款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千分之二十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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