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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鼎汇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5531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蜀民二初字第00373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恢1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日期 2021-03-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安徽鼎汇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蜀山支行借款600万元;二、安徽鼎汇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蜀山支行利息和逾期利息173606.05元及以6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12.6%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安徽鼎汇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蜀山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61500元;四、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蜀山支行对常永茂持有的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74.548100万股股权在上述债权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五、常永茂、张静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8任保证责任;六、常永茂、张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鼎汇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544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安徽鼎汇建材有限公司、常永茂、张静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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