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安监管罚(2017)02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雄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未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9月30日,宁波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对宁波雄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将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宁波雄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无从轻从重情节,现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20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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