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肇环罚字〔202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肇庆市恒裕混凝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以肇庆市恒裕混凝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6 |
决定机关 |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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