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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州市九洲泡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郄传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6721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青民重字第6号
    案号 (2015)青法执字第024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6
    发布日期 2016-02-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州市九洲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建兴借款2664000元; 二、被告郄传利、青州市金星工程机械液压件有限公司、张爱芹、郄皓文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郄传利、青州市金星工程机械液压件有限公司、张爱芹、郄皓文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州市九洲泡塑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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