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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兰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49996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02193号
    案号 (2016)粤0105执25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3
    发布日期 2017-0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锐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6%计算; 二、被告曾远文、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周锐城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深圳市罗湖区莲塘罗沙路东方凤雅台5栋6座5A、5B房的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曾远文、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及广东金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公告费1000元;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海珠华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受理费53450元,由被告周锐城、曾远文、佛山市南国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隆仕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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