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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08255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11民初15301号
    案号 (2019)粤0111执14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8
    发布日期 2019-04-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东科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货款合计1119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东科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滞纳金、违约金(逾期付款滞纳金以219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16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滞纳金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17年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滞纳金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18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东科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22.7元(原告广东科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已缴纳),由被告浙江国茂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直接向原告广东科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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