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舞钢市东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48156****068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03民初4436号 |
案号 | (2020)豫0403执4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舞钢市群望纸板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7749271.52元,在偿付借款的同时,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舞钢市东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黄德峰、苏耀军、杨银生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何素琴在其与被告黄德峰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还款内容承担清偿责任; 四、被告杜芝琴在其与被告苏耀军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还款内容承担清偿责任; 五、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对被告舞钢市群望纸板有限公司名下已抵押给原告的机器设备(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四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53元,由被告舞钢市群望纸板有限公司、舞钢市东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黄德峰、苏耀军、杨银生、何素琴、杜芝琴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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