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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舞钢市东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6430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81民初1260号
    案号 (2018)豫0481执9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4
    发布日期 2019-03-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舞钢市东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敬蕊支付借款本金593826元及利息409019.7元。并以未支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支付原告王敬蕊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敬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1950元(案件受理费6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舞钢市东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893元,王敬蕊负担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广亮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栗彩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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