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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梁徐惠农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405****18X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04民初1511号
    案号 (2020)苏1204执恢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林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8947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2月23日的利息213263.56元;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42%计算)。二、被告泰州市梁徐惠农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唐林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林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0元,减半收取计5890元,由被告唐林玲、泰州市梁徐惠农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90元,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被告泰州市梁徐惠农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后,有权向被告唐林玲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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