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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梁徐惠农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405****18X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04民初4529号
    案号 (2018)苏1204执30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5
    发布日期 2019-03-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士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截至2017年7月18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计334245.33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9日起按年利率14.9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 二、被告泰州市梁徐惠农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士春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士春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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