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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梁徐惠农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405****18X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04民初5492号
    案号 (2018)苏1204执30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5
    发布日期 2018-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基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的利息为37120.1元;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4.94%计算); 二、被告泰州市梁徐惠农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曹基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基元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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