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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番禺华南企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78****853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17094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132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5615650】。一、限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金额为10724322.7元。二、原、被告一致同意:原告收到本案民事调解书两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案涉财产保全措施,被告应于保全措施解除当日内向原告支付2000000元。如果被告逾期支付该款项的,原告有权按本金9442367.7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7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总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被告一致同意:剩余本金8724322.7元,被告分25期支付到原告指定账户:账号:580003601000759,户名:东莞市宏川化工供应链有限公司,开户行:东莞银行大朗支行营业部。在被告分期还款期间,以剩余本金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6%持续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具体分期如下表: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277.02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原告东莞市宏川化工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若被告不能按时足额还款导致原告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则原告东莞市宏川化工供应链有限公司有权就该诉讼费50277.02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广东华众集团有限公司、谢健庭自愿为被告广州市番禺华南企业集团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四项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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