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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博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贾利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1621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240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7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5
    发布日期 2016-04-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博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吴江市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310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300万元自2014年4月15日起,102000元自2014年7月3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二、就被告吴江市博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贾利忠、庞建红各自承担1/3的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收取31696元,由被告吴江市博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01010400095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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