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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太原明盛旺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759****578A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6民初786号
    案号 (2019)晋0106执13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4
    发布日期 2019-06-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芦峰毅、史美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止到2015年11月16日借款本息737913.17元(其中本金723142.83元,利息4555.8元,罚息10214.54元)及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本金为723142.83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新增利息、罚息。 二、被告王建基、太原明盛旺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对上述债务以其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合同约定的进入质押清单内所列保证金账户内的全部款项承担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79元,保全费4210元,由被告芦峰毅、史美仙、王建基、太原明盛旺商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判决主文确定的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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