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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消)行罚决字〔2021〕180004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大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拆除生车车间2楼东侧封闭楼梯间防火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单位使用性质为丙类厂房,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杭州大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1月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01
    决定机关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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