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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卫水罚〔2021〕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海宁市倍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在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潮路109号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倍世康牌BSK-T8型-F1前置过滤器),销售违法所得计173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5
    决定机关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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