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下卫公罚[2019]31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众安温泉浴场有限公司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公司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规定清洗、消毒、保洁的违法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而继续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之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25.4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涉及用品用具数量在5件以下”,裁量幅度:“罚款600元以下”,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佰圆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24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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