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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世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17399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02民初字第00385号
    案号 (2018)辽0202执16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8
    发布日期 2018-05-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联合创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项人民币14792239.58元,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并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的标准给付利息(以代偿款项人民币14792239.58元为基数); 二、被告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联合创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13976元; 三、被告李世东、被告马元聪、被告淮北世东医院、被告阜阳世东医院对上述代偿款项、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确认《抵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UG-JRYW2015 DB007DY(F)]的合法有效,原告对被告李世东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海宫路116号玫瑰苑8#201的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淮房字第200807595号)、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海宫路116号玫瑰苑8#301的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淮房字第200807597号)、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海宫路116号玫瑰苑8#401的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淮房字第200807594号)、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海宫路116号玫瑰苑8#501的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淮房字第200801090号)、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海宫路116号玫瑰苑8#601的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淮房字第200801093号)在上述一、二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确认《质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UG-JRYW2015DB 007ZY(F)-3]、《质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UG-JRYW2015 DB007ZY(F)-4]合法有效,原告对被告李世东持有的被告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60%股权以及对被告马元聪持有的被告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在上述一、二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联合创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53元,由被告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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