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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岱公(治)行罚决字[2016]104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1月25日,岱山县物产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向浙江顺源化工有限公司共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二号岩石乳化炸药共计370箱,重量8880公斤。岱山县物产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在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未如实将该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传输报送岱山县公安局备案。于2016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岱山县物产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岱山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05
    决定机关 岱山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陈舟森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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