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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华敏粮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冷国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39394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902民初913号(2016)赣0902民初913号
    案号 (2016)赣0902执10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8
    发布日期 2016-12-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冷国华、江西华敏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易晓斌借款500000元、利息132750元,合计632750元,并承担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产生的新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借条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85元,减半收取计币5242.5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262.5元,由被告冷国华、江西华敏粮油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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