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华敏粮油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冷国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39394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进温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0124执1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15 |
发布日期 | 2016-11-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华敏粮油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865820元及其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自实际代偿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代偿款还清之日为止;二、被告江西华敏粮油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2万元。三、被告冷国华对被告江西华敏粮油有限公司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冷国华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华敏粮油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080元,由被告江西华敏粮油有限公司、冷国华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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