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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华敏粮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冷国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39394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民初字第225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102执3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0
    发布日期 2016-04-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冷国华余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78008.55元及其利息、罚息(截止2015年11月26日的利息为4584.3元、罚息为72437.45元,自2015年11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1778008.55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冷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江西华敏粮油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两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华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1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68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720元,被告冷国华、江西华敏粮油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6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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