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华敏粮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冷国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393949-2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103执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6
    发布日期 2017-09-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华嘉食品一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3月15日利息为39666.67元,并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年均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 二、被告江西红歌食品有限公司、江西华敏粮油有限公司、周应华、熊国映、葛敏、黄顺明、葛军、冷国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1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120元,由被告华嘉食品公司、红歌食品公司、华敏粮油公司、周应华、熊国映、葛敏、黄顺明、葛军、冷国华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