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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62356****114D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623民初168号
    案号 (2021)皖1623执50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9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周素贞和被告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买利辛县金龙国际商贸港D区10#3层2673.06平方米房屋的买卖合同;二、被告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周素贞定金,合计3314594元;三、被告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周素贞装修赔偿款2601476元。四、驳回原告周素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476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32476元,由被告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1376元,原告周素贞承担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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